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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要注意什么问题

企业就像一个组织,人事变动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由于某些原因,公司的股东大会发生了变化。就像股权转让一样。那么,公司股权转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1.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转让其股份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买就当同意转让。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权优先受让股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了如下修改:


1.“出资”改为“股权”。


2.股东可以随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3.股东可以对转让的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条件是“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不需要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为了方便和效率,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作为征求全体股东意见的替代机制)。


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应当履行同意转让和保证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6.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我没有表决权。


7.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通知及回复程序:以书面通知形式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回复时间为30日。


(2)未回复或回复后未实际购买的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需购买,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购买。


8.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不同于上述法定转让条件的转让条件。


二.股权转让记录的变更。


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及其出资记录。本章程修正案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


以上是公司股权转让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