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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的一些误区

商标注册本身是有风险的,无论是选择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还是选择独立申请。


来说说商标注册前后全过程会造成的一些误区吧!


先申请,再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明显特征,易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利益相冲突。”


这一要求说明了我国在商标权属评估中实行“注册在先”的标准,即商标的专利权属于按规定首先申请注册和核准的商标申请人。


有些公司或者我本人急需申请商标,很有可能会“先申请,再注册”。


“先申请后注册”的安全隐患在于,未注册商标虽然可以申请,但如果发生商标纠纷,法律法规会维护“先注册”一方的合法权利。


法定代表人登记、企业申请。


“法定代表人注册,企业申请”是公司在注册申请商标时容易陷入的误区,主要表现在商标是法人申请注册,但企业免费申请,不需要办理一切手续。


如果企业由几个股东共同创立和经营,一旦公司法人退出“离队”,企业被禁止申请原商标,或者公司法人要求企业每年支付巨额商标许可服务费,企业可能会受到很大的损害。


因此,建议有上述问题的公司尽快将商标转让给公司,以免留下后遗症。


违反规定。


违规申请也是商标申请全过程中的常见错误。


商标申请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类申请。有些违反规定的申请必须重新注册,未经注册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商标违规申请的安全隐患:一是商标申请不予维持;第二,不仅有侵权的可能,而且一旦发生侵权,要承担的义务也不会太大或者太小。


自主变更商标注册信息的内容。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全过程中,独立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区域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字体样式、图案设计、注册人姓名、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商标申请人没有到商标局进行商标变更,也是我们在商标申请中的误区之一。


这类商标申请人认为:“商标是我的,我爱怎么用就怎么用。”众所周知,商标注册信息内容发生变更而不去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的,商标可能会被商标局撤销。


商标申请许可未备案。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要求:“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情况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商标申请许可未备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说白了,对“不可抗拒的善意第三人”的简单理解是,如果商标申请许可合同尚未备案,许可人将商标再次许可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不知道该商标已被授权向他人申请的状态,那么原许可申请合同不能约束其申请商标。


公司许可他人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到商标局备案。否则,未来一旦出现与商标许可相关的纠纷案件,法律法规将站在无过错方的立场,适用无过错方的要求。


商标注册成功后,一切顺利。


《商标法》第四十条要求:“注册商标合理使用期满,必须重新申请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商标续展;如果在此期间不能申请,可以延长贷款六个月。每次商标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上一商标合理期满后的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注销该注册商标。”


有些公司由于忽视管理方法,注册商标到期后未能续展,很可能被商标局撤销。这也是我们日常应用商标的误区之一。


为了更好更强的维护商标,建议我们指派专职人员进行商标管理办法,对即将到期的商标立即续展。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要求:“注册商标成为核准申请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未经书面通知连续三年不申请的,所有企业或者其本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的,经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股许可,可以增加三个月。“公司为了更好地保护其主要商标,注册了很多防御商标,但该商标至今未被申请,导致该商标被“撤三”。


因此,企业在成功注册商标后,需要尽快使用这些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