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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研发支出可以扣除吗?
批发、零售、现代服务业企业,在R&D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能否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司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在R&D活动期间发生的实际R&D费用,未作为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税前摊销。
其中,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行业。
5.租赁和商业服务。
6.娱乐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因此,对于批发零售企业来说,当发生研发支出时,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对于现代服务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