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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员工工资在最终结算时是否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2020年底,我公司提前为员工提供带薪休假福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加税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员工薪酬》第八条,企业对带薪缺勤(即短期薪酬)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计提了相关费用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代扣代缴年度工资薪金,允许在汇算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建议企业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
一是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工资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发放的,需按规定增加纳税。
第二,如果员工年终预提的工资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已经发放,在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