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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用品等所发生的费用。因工作需要,缴纳劳动保护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从进项中抵扣?

答:以上支出为购买劳保用品的劳保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劳动保险费用。
因此,如果企业取得的劳动保险费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一般征税业务,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税目的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上述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社会娱乐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购进货物的异常损耗,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和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消耗的外购商品(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和运输服务。
(四)异常灭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消耗的外购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消耗的外购商品、设计服务和施工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六)为居民购买贷款服务、餐饮服务、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