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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十大问题_公司注册_代理记账_
导读: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十大问题.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十大问题核定征收是与查账征收相对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虽然查账征收是主流,但在某些情况下,还是离不开核定征收,那么对于核定征收,以下这十个问题...原标题: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十大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十个问题:核定征收是与查账征收相对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审计征收虽然是主流,但在某些情况下,还是离不开核定征收。关于核定征收,你知道以下十个问题吗?

1.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然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数据、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造成账目审核困难;

(五)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但仍不在期限内申报的;

(六)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具体纳税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一条:& ldquo一、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尝试验证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一)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在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上注册出口货物的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出口货物到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3)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未取得有效购货凭证。& rdquo

二、什么样的企业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下列类型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合并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核查收集的方法有哪些,如何应用?

答:有两种方法,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能够正确计算(核定),但成本费用总额不能正确计算(核定)的;(二)能正确计算(核实)总成本,但不能正确计算(核实)总收入的;(3)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总成本可以通过合理的方法计算和推定。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四、经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2021年以前批准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小规模、低利润优惠,2021年以后批准征收的企业可以享受小规模、低利润优惠。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3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8号,2021年。

5.申请核定征收的企业可以享受R&D费用附加扣除吗?

答:不是,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9号),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核算健全、查账征收、R&D费用征收准确的居民企业。

六、经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股票)所得和其他财产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 ldquo二、依法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纳税的企业,转让股权(股票)所得和其他财产所得,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主项目(业务)确定的适用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主项目(业务)发生变化的,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根据变化后的主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核定征收变更为审计征收后,相关资产将如何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后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变更为查账征收。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如果不能提供资产购买发票,可以以资产购买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会计数据中记载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企业在核定纳税期内投入使用的资产变更为审计、纳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资产使用年限后,剩余年度计提折旧摊销额,税前扣除。

8.经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答: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收入减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享受技术转让收入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当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收入,合理分摊期间费用。不单独计算的,不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经批准的企业不符合这些条件的,将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九、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结算吗?

答:核定的应纳所得税不需要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予汇算清缴。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需要最终结算和支付。

十、核定征收期间的会计损失能否结转后期弥补?

答:不是,在核定期内,由于收入和成本核算不准确,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没有确认企业会计的损失,所以核定期内的损失不能结转到以后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