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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入北京高院工作报告的两起知识产权案件
商标侵权商标维权商标诉讼防伪商标

1月25日上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云作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其中,报告提到去年北京有两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

“人工智能版权”案重演;

2018年9月9日,原告北京电影律师事务所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首次发布了张文的《电影娱乐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张文由两部分组成: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它们是通过使用人工智能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获得的报告。2018年9月10日,涉案张文在百度网通运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删除张文签名和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根据现行法律,文字作品应当由自然人创作。软件用户只在操作界面上提交关键词进行搜索,并不传达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原始表达,因此不应该认为是用户创作的完成,用户也不应该成为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的作者,这个内容不能构成作品。但是,与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相关的内容凝结了软件开发者和用户的投资,具有传播价值,应该给予投资者一定的权益保护。百度网通在未经公众许可的情况下,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百度网通运营的相关平台上提供了涉嫌侵权张文的内容,侵犯了电影律师事务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责令百度网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续发布道歉声明48小时,以消除对原告的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颤音短视频”案例回放;

原告微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主张“颤音短视频”平台发布的短视频“我想告诉你”是创作者“黑脸V”自主创作的,作为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公司对该短视频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二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新闻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拥有和运营的“帮拍小视频”上传播上述短视频并提供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要求两被告索赔100万元,并合理支出5万元。被告辩称《我想告诉你》短视频并非原创,不应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另外,合拍小视频的手机软件只提供信息存储空,涉及的短视频由网友自行上传。百度收到原告有效投诉后已及时删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独立完成”应以短视频与其他视频、网络图片是否存在客观可识别的差异为依据,视频的长度与创意的判断不一定相关。涉案的《我想告诉你》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编排、选择和呈现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人的个性化表达,符合著作权法的原创要求,构成了一部电样作品。百度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驳回了微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北京-法国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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