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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商标业务缴费&退款指南”
商标侵权商标维权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争议

【/s2/】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发布了《商标业务支付指南》。对于2019年12月30日起提交的申请,商标申请的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应在收到商标局的付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其中国内企业出具《付款通知》,国际企业出具《商标国际注册付款通知》。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二.收费和标准

收费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财税[1995]2404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财税[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914号文件。



三.付款方式

为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目标,进一步简化商标业务支付流程,推进金融票据电子化改革,所有商标业务均可网上缴费、网上收款。建议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采用网上支付。具体方法如下:

(1)自2019年12月30日起提交的申请,商标申请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的支付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其中国内企业出具《支付通知》,国际企业出具《商标国际注册支付通知》。

1.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无需自行支付,委托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支付费用。

(1)代理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了正式用户的,提交的支付通知没有支付代码,必须登录代理账户才能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网上支付。

(2)代理机构未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必须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简单用户后,使用支付码进行网上支付。

2.申请人直接处理:

(1)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的,支付通知没有支付代码,必须登录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提交网上支付申请的账户。

(2)申请人直接在商标局、中关村办、北京市外国商标评审协会中心、受理窗口的注册大厅提交申请,或者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提交申请的,在收到缴费通知后,用户必须登录注册在线申请平台,使用缴费代码在线缴费。如果在线申请平台的正式用户没有注册,可以注册简单用户支付费用。

3.特殊情况。如果适用的支付通知有支付代码,但由于特殊情况,在网上申请平台上确实无法通过支付代码完成支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支付费用:

(1)带有支付代码的支付通知应通过银行汇款支付。

收款人账户信息:

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银行账号:7111410182600018867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s2/】特别提示:[/s2/】汇款时,汇款人只需在附言中填写付款代码,并将付款通知复印件(加盖汇款人公章或汇款人签名)和银行汇款收据邮寄至商标局。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为缴费日期(邮戳日期不清楚的,提供邮局证明)。如果材料未按要求填写和邮寄,汇款金额不足,逾期付款视为未付。

【/s2/】邮寄地址:【/s2/】北京市西城区查马南街1号财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电话:63218500-6,邮编:100055。

(2)在商标局的注册大厅用付款通知书付款,付款代码。

①现金:申请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大厅用现金支付。

②pos刷卡方式:申请人可以使用银联卡在商标局的注册大厅进行支付。

【/s2/】③支票方式:【/S2/】北京、天津申请人可向商标注册大厅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账支票进行支付。

【/s2/】④银行汇票方式:【/S2/】非北京申请人可向商标局注册大厅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进行支付。申请人提交银行汇票后,需要在北京等两到三个工作日,银行付款后才能办理。

(2)为2019年12月30日前提交的申请设定衔接期,从12月30日至2019年2月29日。2019年12月30日前提交的申请,在连接期间仍可通过银行汇款支付;截至2020年2月29日,2019年12月30日前提交的申请未被支付受理的,将发出支付通知,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在收到支付通知后将按照本指引进行支付。

四.付款时间

(一)当事人或代理机构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官方或简单用户)支付的,必须在系统开放时间内登录支付用户网上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支付时间以商标在线服务系统收到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为准。系统开放时间后未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反馈信息的,视为未提交订单。

(二)当事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的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限届满未付款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五、票据规则及托收方式

(一)金融电子票据的使用。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缴纳商标费用,统一开具电子票据。根据财政部文件《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金融电子票据和金融机印票据样式的通知》(财综〔2018〕72号),金融电子票据可以入账报销。各单位收到票据后,应严格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票据被重复记录和报销。

(2)当事人自行申请商标的,向当事人出具电子票据;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的,应当由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电子票据。

(3)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商标在线服务系统(官方用户或简单用户)缴费的,需要在缴费后两个工作日内使用缴费账号登录商标在线服务系统,自行下载电子票据。

(四)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未通过商标在线服务系统支付的:

1.如果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商标费用,打印的金融电子票据将通过邮件分发。

2.在商标注册大厅交费的话,可以当场拿到打印好的财务电子账单。

【/s2/】特别提示:【/s2/】收到打印的金融电子票据,应在缴费后2个工作日内注册一个简单用户并登录商标在线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的金融电子票据电子版。

(5)商标在线服务系统电子账单保存3个月,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缴费后及时下载。超过保质期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登录商标在线服务系统下载。

VI .退款

1.当事人和代理机构收到支付通知并按照本指南支付商标业务的,不存在需要退款的业务。

2.本指南发布前,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可以通过银行汇款申请退还汇至商标局银行账户的款项。请参考退款指南(详见附件)。

VII .金融工具的撤销

1.商标代理机构收到统一票据时,请携带以下文件:

(1)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收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五)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领取统一票据请携带以下证件: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收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五)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自然人领取统一票据应携带下列证件:

(1)收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八.解释

商标支付相关事宜涉及商标支付和票据签发方式。请商标业务当事人和代理机构认真阅读相关业务申请指引,避免影响商标业务的正常办理。

附件: 退款指南

退款指南

本退款指南的内容适用于2019年12月30日前提交的商标申请费的支付,主要是指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通过银行汇款商标局账户汇出的款项余额。

1。商标方处理退款

商标当事人申请退款时,应认真核实成功汇至商标局的款项与确认的付款承诺之间的差额,填写退款申请表(附件1),签字或盖章,并与汇款银行收据和身份证明一起邮寄至商标局。其中:退款申请表应填写汇款明细,并在随附的汇款银行收据上注明序号;身份证明是指汇款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汇款人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章。

邮寄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查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财务部,电话63218500-6,邮编100055。

2。代理处理退款

(1)拥有商标在线服务系统官方用户的代理机构,登录后可通过预付费清算功能申请退款。

(2)非注册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正式用户的代理机构应按要求填写《预付款结算确认书》(附件2),邮寄至商标局。

邮寄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查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财务部,电话63218500-6,邮编100055。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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